|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4264Y/2026-16242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中旺达(济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海鑫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济任劳人仲案字〔2025〕第1378号),经本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3月2日至2025年6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72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160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54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被申请人名称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决定如下:济任劳人仲案字【2025】第1378号裁决书的第一页的第六行“被申请人:济宁中旺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补正为“被申请人:中旺达(济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第一页第十行“济宁中旺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补正为“中旺达(济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2025】第137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08)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