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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11MB27969110/2026-00946 发布机构 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成文日期 2026-02-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任行审撤字〔2026〕3号

当事人: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D5Q8X6;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万达广场第17号楼1单元6层0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学玲;

成立日期:2017年3月24日;

经营范围:煤炭、矿山设备及配件、普通劳保用品、五金产品、日用百货、电脑及配件、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0月30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陈忠关于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公司登记事项进行调查。经查,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陈忠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3月24日设立登记和2017年8月4日变更登记,并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了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资料。经查询,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马学玲。股东(发起人)名称:马学玲,认缴出资额:1000万,认缴出资比例:100%。监事:陈忠。

首先,执法人员对注册电话进行联系,显示为空号,无法联系到该公司。通过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了原股东孔祥磊登记的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李兵登记的联系方式和设立业务的委托代理人范志君登记的联系方式,均显示为空号,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查询到2017年8月4日该公司变更业务的委托代理人张楠登记的联系方式,张楠称当时包括陈忠身份证复印件在内的所有变更业务的相关材料均由公司提供,不清楚陈忠是否知情。执法人员对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万达广场第17号楼1单元6层0601号房实地核查,该公司不在注册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陈忠否认与该公司有任何关系,不是该公司的监事,对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公司监事一事不知情。

最后,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于2025年11月1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现公示期已满,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陈忠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3月24日设立登记和2017年8月4日变更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6年1月7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调查结论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陈忠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听证告知书》(济任行审撤听告〔2026〕1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以及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祥磊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3月24日设立登记中和2017年8月4日变更登记中冒用陈忠身份信息的监事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12.6.83.181:23482),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济任行审撤字〔2026〕3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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