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MB2860223F/2026-00139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相关企业: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深入推进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规范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
二、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对未按时年报的企业,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又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住所、经营场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连续两年未年报且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职务。
现将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改正且在异常名录企业名单(见附件)通过“任城区政府网站”公示,请名单中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1.2.3项清理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因营业执照被吊销带来不利影响。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联系地址: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永基城4楼)
联系电话:3233190
特此公告。
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