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0466K/2025-45269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工作动态 |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参保人员
具有济宁市任城区户籍的下列优抚对象:
1、退役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年烈士子女;
3、上年度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现役军人家属(父母、配偶、子女)。
二、缴费时间及保险生效时间
缴费时间:2025年8月6日-9月25日
保险生效时间:2025年10月1日。
保险保障方案
重点提示
1、被保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结算的不予理赔。
2、精神及心理类疾病、行为障碍类和美容整形矫正类医疗费用不予理赔。
保障内容详解
(1)疾病医疗住院费用保障:
保险合同生效后,经过疾病观察期 30天后(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经居民(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及其他途径补偿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以8000元限额内,根据是否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支付范围的情况,按如下标准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目录内免赔额 600 元,目录外免赔额600 元,免赔额保险年度内不能累计计算)。
(2)意外住院伤害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第(1)条约定标准赔付。
(3)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a.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约定金额给付身故金 10000 元。
b.被保险人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残疾等级,按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以 10000元为限。意外伤害伤残说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4)被保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结算的,给付比例为 0%
备注:精神及心理类疾病、行为障碍类和美容整形矫正类医疗费用不予理赔。
本保障方案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为准。
定点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济宁市肿瘤医院、济宁市中医院、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济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理赔地址:如需理赔,可到就近中国人寿服务大厅办理理赔。
地址如下:1、古槐路 82 号附院对面往北 200 米中国人寿大厅。
2、共青团北路鑫声玉城4号楼中国人寿大厅(共青团路与任城大道交叉口)。
联系人:付常硕 15554747776
理赔服务电话:225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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