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0589L/2025-39502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案件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任政复决字〔2025〕16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 申 请人: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4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2024年4月25日10时12分驾驶车辆在玄帝庙街与税务街路口掉头,申请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简要摘录):一、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5日10时12分许,小型汽车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玄帝庙街与税务街路口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红灯时越过停止线掉头),被济宁市交警支队抓拍,该违法行为经审核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5年2月27日14时16分,陈某某到任城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二、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1、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2、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对陈庆举违反信号灯规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二百元:驾驶证记六分的处罚。
三、根据违法图片看,小型汽车在左转车道行驶出停止线掉头全程在该车道红灯时完成,存在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情况。车辆应等待左转信号灯为绿灯时才可越过停止线掉头,如车辆掉头时无需越过停止线,则不受路口信号灯限制。
综上,我单位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1、申请人违法行为详细信息截图;2、小型汽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监控照片;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4、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5日10时12分,小型汽车在济宁市任城区玄帝庙街与税务街路口左侧车道进行掉头,此时信号灯为红灯,该车辆驾驶员在红灯时掉头并通过该路口,上述行为被交警支队监控设备抓拍,该违法行为经审核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该事实由违法行为详细信息截图、小型汽车未按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记6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2025年4月22日,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坚持复议请求和理由。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规定:(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本案中,小型汽车在济宁市任城区玄帝庙街与税务街路口左侧车道进行掉头,此时信号灯为红灯,该车辆驾驶员在红灯时掉头并通过该路口,存在未按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监控照片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信号指示灯、车辆行驶位置等情况,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以上事实由违法行为详细信息截图、小型汽车未按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监控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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