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1004320060A/2025-37924 发布机构 任城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5-03-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催告书公告送达(济任卫医催﹝2025﹞002号)

济宁任城区妙善正骨推拿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D9PPLC59):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任卫医罚[2024]005号),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伍拾(¥2050)元,罚款人民币陆万(¥6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万贰仟零伍拾(¥62050)元。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现我局催告你履行义务。

因你店现已停业,电话无法接听,向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者身份证登记地址邮寄送达《催告书》均无人查收,通过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济任卫医催﹝2025﹞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在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之后,你应在(视为)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催告书(视为)送达十个工作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任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32号疾控大楼1305、1307房间  

联系电话:0537-6768836

联系人:王红梅

附件:催告书(济任卫医催﹝2025﹞002号).pdf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妙善正骨推拿馆催告书公告送达(济任卫医催﹝2025﹞002号).pdf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 3月20日

信息来源:任城区卫生健康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