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4264Y/2025-47281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5-11-1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山东甲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何付国工伤认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鲁370811认定工伤(2025)3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附后)。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42号社保中心院内东四楼
电话:0537-6768585
工伤认定决定书
鲁370811认定工伤(2025)361号
申 请 人:何付国
用人单位:山东甲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姜郑新起点社区沿街门面南105号
职工姓名:何付国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1-04-06 职业:掘进工
何付国于2025年8月4日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受理。
经调查核实:何付国系山东甲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掘进工。2024年7月9日10时00分许,何付国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脚下石头绊倒,导致右腿摔伤。经金乡县肖云卫生院、金乡县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为:1.(S72.000)右股骨颈骨折2.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3.右侧股骨头髓内固定术后。
2024年7月9日10时00分许何付国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现决定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市兖州区或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