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4264Y/2025-47270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附件:
公 告
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何子成与你的劳动争议一案(济任劳人仲案字〔2025〕第953号),经本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1月17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299.21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679.39元。四、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2025】第95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01)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