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0503R/2024-01062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
填报指引(供参考)
2023年度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排污单位(即2023年10月1日前持证的排污单位)须填报2023年度执行报告。请各排污单位认真阅读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载明的相关要求;对照所属行业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进行填报。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填报,并提交。(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以火电行业为例,供其他行业参考!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具体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四)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五)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点击图片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