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MB2792953S/2022-08607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地矿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214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加强安全生产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通过深入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地质勘查行业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各地勘单位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质勘查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及地质勘查活动有直接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在本辖区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地勘单位掌握好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分工责任,增设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其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考核制度和奖征方式,切实做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
2.指导各地质勘查单位将野外作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检查各单位认真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情况;针对野外工作特点,加强安全风险识别研判,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针对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和危险性较高的区域环境下的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情况;野外临时驻地、人员通讯、交通车辆、用电、用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3.检查关键环节安全风险管理情况。地质勘查活动的野外钻井的钻探设备安装、钻进、拆卸等环节的风险预防情况;在有地层坍塌及松软破碎岩层滑落风险的地区,进行槽探、硐探等施工防范事故发生的情况;防范井喷、透水事故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情况。
4.其他有关地质勘查活动中涉及到的风险环节预防和管理等情况。
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设施检查和野外施工检查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地质勘查行业单位自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根据报告进行重点抽查。
检查步骤
1.市级抽查阶段(2022年2月14日-2月28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本市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安全检查清单、台账,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逐一进行“回头看”检查。
2.省厅重点抽查阶段(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底)。省自然资源厅将组成检查组,选择重点市对重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抽查。
四、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照《指导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人员和督查员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的作用,检查评估安全风险隐患,帮助指导相关生产单位及时找出安全风险源关键点和突出点并迅速化解。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督导各地勘单位对隐患的成因进行分析,制定科学的整改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率必须100%整改,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对社会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核实,加强督促整改。
(四)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径,不断推动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生产安全持续稳定。
(五)各县市区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告,于2022年2月22日前报送市局地质勘查管理科。
(六)检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防疫防控要求。
联系人:李海培,电话:0537-2670097
邮 箱:jndkk2670097@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214号)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4日